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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企业改制重组中逃债的应对

文章导读:企业改制重组中破产逃债及防范对策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了债债务的条件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

关键词: 逃债,企业改制,组中,应对

       企业改制重组中破产逃债及防范对策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了债债务的条件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入行清理和分配的轨制。

     有部门企业以破产为借口,钻我国破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损害国家,集体,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本文中,为您先容如何防治企业在破产重组中逃避债务的方法,但愿能对您有所匡助。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竞争机制的体现。

     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铺,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严峻亏损,在竞争中失往生存能力,因而被法院宣告破产。

     制订相关的破产法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本意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入行依法清理,处分,来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企业利用破产逃债的方式有良多种,本文主要针对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破产逃债题目产生的原因,方式及预防对策作如下剖析。

       一,企业改制重组中的逃债现象产生的原因  破产企业利用改制重组的机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结一下,主要存在法律及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1.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  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发铺较快,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较多,但是部分法与部分法之间的连接仍存在不配套之处,使破产轨制与企业法律轨制不协调。

     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题目未作详细的划定,国有企业并未享受真正的自主权,职工也未享受应有的自主权。

     国有企业法也并没有真正解决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以至于政府常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干与企业的经营,有时为了地方或某些利益,要求破产或不破产,国有企业的领导与职工对企业的破产有很大的抵触情绪。

     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体例的不完善,企业破产后,企业职工的安顿题目政府去去无法解决,政府只考虑社会的不乱因素,而采取用假破产的方法来逃避债务,以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

     故我国现有的破产法规划定企业破产要先安顿好职工,而企业破产还债的了债顺序也是先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用度,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用度,应纳进社会保障体系,而不应由债权人来承担。

       2.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前提下,有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讲贸易道德及老实信用原则,欠债不还,逃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二,救济企业改制重组中逃偾现象的对策  企业改制重组是我国当前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事项,如何遏制企业改制重组中泛起的逃债现象,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铺,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为企业重组开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从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立法工作,入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固然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巳初步建立,但因为立法速渡过快,及立法的滞后性,部分法与部分法之间的不协调之处也逐渐增多,损害了法律的严厉性,也损害发法律的整体效力。

     因此,建议立法部分在加快立法速度的同时,也加强法律的研究,将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既要考虑部分法内部的协调性,也要考虑部分法与部分法之间和协调性,使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施展出最大的社会规范作用。

       1,建全破产治理人和检查人轨制。

       我国现行破产法划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分,政府财政部分等有关部分和专业职员中指定。

     破产企业的主管部分,政府部分去去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政府部分去去把社会不乱置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上,将破产企业的经济包袱转嫁给债权人,故政府部分有可能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清理过程中人为的制造流失,损害国家及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题目产划定》划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入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治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治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成员可从上级主管部分或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治理职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礼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可以在清算组中加债权人代表,另一方面,并不是在企业原治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治理职责时才产生监管组,而成立破产清算事务所,使其成为专门针对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监察机构,以保障破产治理人准确行使职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建立债务公示轨制和强制破产轨制。

       破产轨制是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不能了债全体债权人时,由国家对债务人的财产入行强制的治理与换价,对债权人入行公平的了债为目的的轨制。

     我国的破产法中虽对破产的前提和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的一些转移财产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而债务人完全可以把转移财产的行为时间大为提前,有关部分在债务人负债达到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向公家公然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使得债权人可以随时把握债务人的资产动向,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可以采取强制申请破产,使债务人无法利用破产来达到逃债的目的。

       3,加强对企业利用破产逃债行为的打击利度。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刑法,公司法等法律都对导致企业破产的职员追究破产责任,对其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经济制裁,惩办对企业不负责任的治理者,及导致企业破产的违法行为,但对利用破产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行为,并未作出法律划定,对以非法欺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入行,情节严峻的,应构成犯罪,可以鉴戒国外的刑事法律,划定“欺诈破产罪,过失破产罪,破产贿赂罪,溺职破产罪”等新罪名,震摄但愿以破产逃债的不良分子。

       4,加快与破产有关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轨制建设。

       破产程序的正常运作,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方面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也应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大环境。

     我国应加快社会保障与社会救济法律轨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保险轨制,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保障,维护社会的不乱,减轻政府对失业职员再就业的压力。

       (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分及司法部分,要当真落实企业的债务题目,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严格依照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的条款,处理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债务承担题目,尤其是将优质资产转让给第三人的企业,债务人在承担淸偿责任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原企亚的资产治理人(出资人),接收优质资产的企业应当承担了债责任,防止债务利用“空壳企业”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除上述从法律规范来调整破产的程序,另一方面,我们应建立一个老实信用的社会大环境,强化企业的贸易道德意识,必竟市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对个体来讲是逃避清偿务,对自己有利,但如每一个个体都丧失信益,这个市场主体也必将无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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