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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合同内容商定不明要按照那些原则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商定不明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当事人协议增补原则所谓当事人协议增补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
关键词: 商定,不明,原则,合同合同内容商定不明要按照那些原则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商定不明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协议增补原则所谓当事人协议增补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增补协议,使合同详细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增补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划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增补”。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商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合用当事人协议增补原则。
其次,当不能达成增补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入行。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增补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详细化和明确化。
由于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详细条款明确划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题目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
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增补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详细化和明确化: 无论在海内交易中,仍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很多交易习惯: 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增补当事人合同的内容。
(3)法定增补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在合用当事人协商增补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合用法定增补原则。
所谓法定增补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划定的,合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商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公道,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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