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没擅长做毒品案件的律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来源::2014029|:50004次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接受、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同时实施了以上行为的两个、三个或多个行为,也只构成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罪。所谓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将妇女、儿童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将其绑架掳走。收买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买进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是准备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或者由自己收养。接送和中转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儿童负责迎来送往、中转接待、安排食宿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卖给他人的行为。接送和中转,虽然犯罪人没有直接去拐卖、绑架和出卖妇女儿童,但他们往往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的成员,在共同犯罪分工负责接送中转。贩卖则是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寻找买主,出卖妇女儿童。所谓以出卖为目的,就是说犯罪分子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目的,是为了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出卖,从中获利。人不是商品,不能卖买,如果把他人当成商品估价出卖,使他人丧失了作人的尊严,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如果犯罪人并不想出卖他人,则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情况构成其他相关的犯罪。如为了收养,而拐骗不满14岁的儿童脱离家家庭和监护人的,则构成拐骗儿童罪,为了勒索钱财而绑架他人的,则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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