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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

离婚后夫妻共有债务1方代偿后,可以向另1方追偿吗?毒品案件讨论

离婚后夫妻共有债务1方代偿后,可以向另1方追偿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离婚后夫妻共有债务1方代偿后,是否有权向另1方追偿? 网友咨询:1方承担了夫妻共同债务, 其如何行使追偿权? 湖南长沙婚姻家庭律师丁虹文讲解: 既然是共同债务,我们依民法中的共同债务偿还理论可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1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1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1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份向另1方主张追偿权。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1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1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1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1是夫妻1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1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2是夫妻1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3是夫妻1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 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第2十5条第2款中 “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为此,可见,夫妻1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1方行使追偿权。这是1种法定的权利。 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偿还,双方有约定,譬如由原夫妻2人各负责其中的1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归还,但原配偶1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审理中,法院既可将原夫妻2人均列为被告,也可将约定偿还人列为被告,原配偶为第3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是不能转让的 (即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2人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约定,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了债务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8 年 1 月 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31 次会议通过,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1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2条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湖南长沙婚姻家庭律师:丁虹文 扫描下方2维码,了解更多法律信息   相关阅读:   夫妻共有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   夫妻共有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1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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