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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方式——浅析——刑辩指南

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直接送交收件人的1种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文书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1种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1种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局将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1种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文书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相关知识: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火灾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 1、第2十9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2、第3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第3十2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7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2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4、第3十3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华律网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起火场所概况; (2)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3)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4)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5)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5、第3十4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平时我们用电用火等1定要小心,注意防火,避免火灾。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遇到相关问题,需要法律服务,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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