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84078800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阳光

手机号码:13584078800

邮箱地址:1606399273@qq.com

执业证号:13203201210810932

执业机构:上海靖之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专注毒品犯罪辩护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

涉毒辩护

“瘾君子”乘动车替人带毒,被判有期徒刑9年

为筹集毒资

“瘾君子”竟充当

运毒“工具人”

在贩毒人员远程指挥下

乘动车运毒

结果获重刑

……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披露一起运输、贩卖毒品案。

2022年10月22日,李某军乘动车从湖北武汉前往宜昌,在出站口被宜昌警方控制,警方在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和麻果60余克。

李某军交代,因自己吸食毒品开支较大,已经没钱购买毒品,有人答应他如果能帮忙将毒品从武汉运回宜昌,可以给他少量毒品吸食。随后,在对方的电话遥控指挥下,李某军搭乘动车前往武汉,找到上家购买了毒品,欲带回宜昌。李某军到了宜昌,还没来得及将毒品交付给他人就被抓获。在李某军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很快将安排其运输毒品的王某强、王某健抓获。

据调查,王某强、王某健均曾因毒品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他们经常在一起吸食毒品因而相熟。2022年10月,两人经商议后共同出资7万元,遥控指挥李某军前往武汉将毒品运回宜昌。公安机关同时查明王某强于2022年9月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次案发,其正处于取保候审期内。

案件被移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王某强、王某健、李某军合伙贩卖、运输毒品60余克,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李某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强、王某健,具有立功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法对王某强、王某健、李某军判决如下:

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3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健、李某军有期徒刑十五年、九年,各并处没收财产3.3万元和罚金1.5万元。

检察官有话说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要加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切勿运输、贩卖毒品

否则身陷囹圄

后悔莫及!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友情链接:

姓名:胡阳光

手机号码:13584078800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

Copyright◎2014-2024胡阳光 国内有没擅长做毒品案件的律师?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国律师频道 网站管理

扫描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