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84078800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阳光

手机号码:13584078800

邮箱地址:1606399273@qq.com

执业证号:13203201210810932

执业机构:上海靖之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专注毒品犯罪辩护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

刑辩指南

刑事辩护人什么情况需要申请回避

刑事辩护人什么情况需要申请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3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3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3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1,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以上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从理论上说,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1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上述人员虽非审判人员,但都担当或执行本案有关任务,参与案件审判,为确保审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应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只要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1概而论,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比如有的财产案件,当事人要转移争议的标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仍应履行职责,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1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这1权利。法律规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体现,它可以避免案件承办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偏袒亲友,减少徇情枉法现象,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处理,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申请回避的情况1般是自己的亲人,老师或者是自己的仇人之类的,都是申请回避的对象,并且必要要回避,不然对于案件的公平性就有很大的影响了,1旦回避就可以进行审理了。你可以咨询律师之家网律师。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友情链接:

姓名:胡阳光

手机号码:13584078800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

Copyright◎2014-2024胡阳光 国内有没擅长做毒品案件的律师?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国律师频道 网站管理

扫描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