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84078800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阳光

手机号码:13584078800

邮箱地址:1606399273@qq.com

执业证号:13203201210810932

执业机构:上海靖之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专注毒品犯罪辩护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

涉毒辩护

缓刑和死刑缓期执行力度有何不同 --涉毒辩护

缓刑和死刑缓期执行1样吗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虽然同属刑罚具体运用制度,且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但是在法律规定是完全不1样的两个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适用对象不同、执行方式不同、考验方式不同和法律后果不同,下面在本文介绍死缓和缓刑的相关知识。 1、两者的定义 (1)缓刑的定义 缓刑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2)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1种死刑执行制度。 2、两者的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 缓刑适用的对象是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死缓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2)执行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进行考察、改造;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则必须关押,实行强迫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限,由于所判刑种、刑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所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法定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或者不执行原判刑罚;或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者进行数罪并罚。而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既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执行死刑。 【发条链接】 1、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 《刑法》第7十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十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对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 《刑法》第7十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友情链接:

姓名:胡阳光

手机号码:13584078800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

Copyright◎2014-2024胡阳光 国内有没擅长做毒品案件的律师?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国律师频道 网站管理

扫描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