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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辩护

票据债务人以伪报遗失方式获得的除权判决应予撤销

文章导读:单据债务人以伪报遗失方式得到的除权讯断应予打消【案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民生银行)被告:上海檀溪实业成长有限公司(简称檀溪公司)

单据债务人以伪报遗失方式得到的除权讯断应予打消【案 情】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民生银行)被告: 上海檀溪实业成长有限公司(简称檀溪公司)第三人: 上海傲尔墙体质料有限公司(简称傲尔公司)第三人: 上海京伟金属质料有限公司(简称京伟公司)2006年12月21日,傲尔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编号为ca/0100252117的银行承兑汇票(简称系争汇票)作为质押。

民生银行向中国农业银行金山区松隐镇支行(简称农业银行)发出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要求对系争汇票的挂失止付及冻结环境予以回复。

2006年12月22日,农业银行回复民生银行,"系争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录内容一致,无挂止,真伪自辨”。

在确认系争汇票的真实性后,民生银行与傲尔公司订立了乞贷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向傲尔公司发放了贷款;傲尔公司将系争汇票交付给民生银行,并举行了质押背书。

系争汇票的根基环境为: 出票工钱檀溪公司,出票日期是2006年12月19日,金额为100万元,收款工钱京伟公司,承兑举动农业银行;正面加盖了檀溪公司的财政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反面第一,第二,第三背书人处别离加盖了京伟公司,傲尔公司,民生银行的财政(结算)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第一被背书工钱傲尔公司,第二和第三被背书人均为民生银行,背书持续。

2007年2月2日,檀溪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暗示因服务职员的粗心大意,不慎将系争汇票遗失。

檀溪公司提供了系争汇票的存根。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农业银行发出遏制付出通知书,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布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力。

2007年4月8日,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力的环境下,法院依据檀溪公司的申请作出除权讯断,宣告系争汇票无效。

2007年6月21日,因为傲尔公司未定期偿还乞贷,民生银行凭系争汇票向农业银行提醒付款,但被该行以已挂失止付为由退票。

【审 判】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生银行在取得系争汇票之前,曾向承兑行查询了有无挂止及冻结等景象,也审核了系争汇票背书的持续性,故民生银行取得系争汇票时已尽到适当的审查义务,可以认定其未能在公示催告时代申报权力具有合法来由;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该当为单据的末了持有人,而檀溪公司遮盖了系争汇票已经背书的事实,并非系争汇票的末了持有人。

因此,檀溪公司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民生银行要求打消除权讯断,恢复单据权力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撑。

2008年1月2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 打消除权讯断,恢复系争汇票的单据权力。

一审宣判后,檀溪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本案涉及打消除权讯断案件中的四个要害问题: 第一,单据遗失的举证责任应若何分派?第二,单据的末了持有人应若何认定?第三,利害关系人未在除权讯断前申报权力,若何认定其是否具有合法来由?第四,除权讯断是否必需在单据到期日后作出?一,单据遗失的举证责任应若何分派在除权讯断傍边,法院依据檀溪公司的口头陈述即确认了系争汇票的遗失;而在打消案件中,法院并未接管檀溪公司的口头陈述,对系争汇票的遗失未予认定。

法院在差别的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派是存在不同的: 第一,在公示催告及除权讯断阶段,因为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力,法院只能片面采信檀溪公司的陈述。

单据是否遗失以及单据记录内容的真实性都根基上取决于檀溪公司的自律与诚信。

在这一阶段,思量到举证上的现实坚苦,法院直接依据檀溪公司的陈述认定单据遗失是适当的。

第二,在申请打消除权讯断诉讼傍边,檀溪公司该当被苛以更为严酷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派,不仅该当思量举证的坚苦水平,更该当思量造成举证坚苦的缘故原由。

纵然单据遗失属实,檀溪公司对于云云紧张物品保管不善也存在着重大过失,要求其在由此激发的诉讼傍边负担举证责任并不为过,不然对于持票人而言就显得过于苛刻。

从客观方面来看,单据遗失与正常的出票举动具有沟通的成果,即出票人损失了对单据的节制。

独一差别的是,出票人在主观上是否乐意将单据投入畅通。

对此,民生银行等通过持续背书取得系争汇票的持票人是无法知悉的。

本案中,民生银行已经通过出示单据上持续的背书记录证实了系争汇票处于正常的流转之中,该当视为已经完成了单据并未遗失的举证责任。

在这种环境下,单据遗失的举证责任该当转由檀溪公司负担。

第三,在打消除权讯断诉讼傍边,要求民生银行就檀溪公司是否遗失单据举证,将不妥地扩大民生银行的举证规模。

按照单据法理论,民生银行对基础关系的举证责任该当仅限于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法院不能苛求持票人对每一个单据畅通环节的正当性与真实性都负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法院依法追加了民生银行的直接前手傲尔公司,并查明晰傲尔公司向民生银行质押单据的事实。

据此,该当认为民生银行已经完成了对单据基础关系的证实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掩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力,制止单据债务人在单据正常流转后谎称单据遗失环境的产生[1],笔者认为,在打消除权讯断案件傍边,单据上的背书记录环境该当比单据遗失的口头陈述具有更高的证实力。

在持票人出具持续背书单据的环境下,法院该当推定单据处于正常的流转傍边,除非主张单据遗失者可以或许提供足够的相反证据。

二,单据的末了持有人应若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据持有人,是指单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末了持有人。

"据此,惟独系争汇票的末了持有人才有资格申请公示催告并要求除权讯断。

《付出结算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背书持续,是指单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单据上记录的收款人,上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跟尾,末了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单据的末了持票人。

"据此,末了持有人只能依据系争汇票的记录环境来确定,而不该当依据系争汇票物质形态上的占据环境来确定。

按照单据的记录,在单据遗失时的末了一位单据权力人就是末了持有人;仅仅在实物形态上占据单据但依据单据的记录不享有单据权力的人不属于末了持有人。

关于末了持有人的判断也可以借助对立法目的的解读举行。

法令规定惟独末了持有人才有权申请公示催告及除权讯断的缘故原由在于,末了持有人与系争汇票的流转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假如不借助公示催告及除权讯断等公权利的行使,就可能由于单据的流转而负担不该当负担的单据责任。

按照立法的意图,惟独可能负担不妥单据责任的人才干成为末了持有人。

仅仅在物质形态上占据单据但依照单据的记录不享有单据权力的人并不会因为单据流转而负担不妥的单据责任,因此不该成为末了持有人。

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系争汇票并未遗失,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末了持有人。

同时,纵然系争汇票确实遗失,檀溪公司也不是末了持有人。

依据檀溪公司的陈述,在系争汇票遗失前,其已经完成了出票举动,收款人京伟公司已经在第一背书人处加盖了印章。

在这种环境下,系争汇票的遗失只会给京伟公司而非檀溪公司造成损害。

京伟公司将单据返还给檀溪公司的举动,并不能使得檀溪公司成为末了持有人。

三,合法来由应若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合法来由不能在讯断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该当知道讯断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讯断的人民法院告状。

"[2]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对民生银行未在除权讯断前申报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来由存在严重分歧: 檀溪公司认为,民生银行未在除权讯断前申报权力不具有合法来由,无权告状要求打消除权讯断;民生银行则认为,法院的除权讯断登载于《人民法院报》之上,其作为金融机构,并没有订阅该报纸,因此没有实时获悉公示催告等信息,未在除权讯断前申报权力具有合法来由。

法院认为,民生银行未在除权讯断前申报权力具有合法来由。

首要缘故原由在于: 一方面,民生银行在整个生意业务历程傍边履行了须要的审查手续,不存在过错。

民生银行在收到傲尔公司的单据质押贷款申请后,对单据的真实性举行了判定,并向付款行农业银行发函举行了查询,在获得明确回复后才接管了系争汇票的质押。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立法意图在于,督促利害关系人实时行使权力,不然可能因自身的懈怠而损失诉权。

本案中,民生银行已经尽到了金融机构从事单据质押营业时所该当尽到的勤勉义务,其诉权因此不该受到上述条文的影响;另一方面,檀溪公司对于诉讼的产生具有过错。

本案中,檀溪公司在遮盖系争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环境下,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并进而要求法院作出除权讯断,这些举动使得民生银行无法就系争汇票行使质权。

可以说,民生银行是由于檀溪公司的不妥举动而被动地卷入到诉讼傍边。

综上所述,对于合法来由该当从宽掌握,只要檀溪公司不能证实民生银行在行使权力方面存在懈怠就该当推定合法来由的建立[3]。

笔者认为,将当事人的过错环境作为合法来由是否建立的判断依据是得当的。

如许既有利于防止单据债务人通过伪报单据遗失来陵犯善意持票人的好处,也有利于催促单据债权人在从事单据举动时尽到须要的审慎义务。

四,除权讯断是否必需在单据到期日后作出民生银行认为: 法院的除权讯断该当在单据到期日后作出,如许其作为持票人向农业银行提醒付款时就可以或许获悉公示催告的环境,并进而可以实时提出贰言,制止法院作出除权讯断[4];法院在单据到期日前作出除权讯断并不当当,因此该当予以打消。

笔者认为,民生银行的意见是不能建立的,它忽视了法令设立除权讯断制度的初志。

除权讯断早于照旧晚于单据到期日作出,现实上是对两个群体好处的均衡问题: 法院要在真正遗失单据的权力人与因他人伪报单据遗失而可能遭受损害的单据权力人之间追求最佳均衡点。

从立法的本意来讲,公示催告及除权讯断固然是为相识决真正遗失单据者的权力接济问题,从这一群体的角度来看,除权讯断越早作出越好,如许单据项下的资金才干够尽早地从头投入畅通;但假如从因他人伪报单据遗失而可能遭受损害的单据权力人的角度来看,除权讯断则越晚作出越好。

在利害关系人未实时申报权力的环境下,法院理应依据立法的本意尽早作出除权讯断,而不必囿于单据到期日的限定。

究竟,真正遗失单据需要借助除权讯断接济的当事人该当远多于因他人伪报单据遗失而可能遭受损害的单据权力人。

另有概念认为,法院早于单据到期日作出除权讯断违反了单据的文意性,使得单据债权人早于单据到期日得到了付款[5]。

笔者认为,这同样并不能成为法院必需于单据到期日后作出除权讯断的来由。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6]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该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讯断,宣告单据无效。

讯断该当公告,并通知付出人。

自讯断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出人请求付出。

"据此,除非除权讯断在单据到期日当天公告,不然都将违反单据的文意性: 除权讯断在单据到期日之前公告,可能导致单据债务人早于单据记录的日期付款,使得单据债权人得到不妥好处;除权讯断在单据到期日之后公告,则可能导致单据债务人晚于单据记录的日期付款,使得单据债务人得到不妥好处。

基于此,笔者认为,除权讯断的作出时间对单据的文意性有所冲破是可以理解的。

究竟,除权讯断自己就是对单据文意性的最大冲破。

注释: [1]单据债务人伪报单据遗失以阻挠单据债权人行使单据权力的景象在司法实践傍边已经大量呈现。

相干案例可拜见"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高科技开辟区支行诉广东成长银行郑州分行陇海路支行等单据纠纷案”,载中王法学应用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书社2003年版,第251~255页;"中国光大银行武汉硚口支行诉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业务部等单据纠纷案”,载李国光主编: 《经济审讯引导与参考》第4卷,法令出书社2001年版,第188~195页。

[2]本案一审宣判时合用的是修订前的《民诉法》。

二审宣判时,《民诉法》已经作出了修订,本条变动为第二百条,但内容与修订前完全沟通。

[3]有概念认为,《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合法来由的规定没有现实意义,拜见卞杰: "伪报单据遗失举动初探”,载《法令合用》2004年第6期,第69页。

笔者认为,"合法来由”的要求照旧有必然意义的,但法院必需从宽掌握,即该当推定利害关系人具有合法来由,同时许可对方当事人通过反证推翻。

[4]民生银行的主张在实务界获得了必然的认同。

拜见吴庆宝主编: 《单据诉讼道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书社2005年版,第438-439页;付琛瑜: 《伪报单据损失及其提防对策》,载《浙江金融》2007年第6期,第56页。

[5]拜见瞿向袆: 《完美单据损失合用公示催告制度的思索》,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11期,第58页;孙潇: 《公示催告有关法令问题切磋》,载《山东审讯》第24卷,第113页。

[6]《民诉法》修订后本条变动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但内容完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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