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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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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3201210810932
执业机构:上海靖之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专注毒品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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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合同的订立必需以书面情势吗?合同的情势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暗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发生必然的影响。合同的情势可以分为书面情势,口
关键词: 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必需以书面情势吗? 合同的情势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暗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发生必然的影响。
合同的情势可以分为书面情势,口头情势和其他情势。
法令,行政法例规定接纳书面情势或者当事人约定接纳书面情势的,该当接纳书面情势。
书面情势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情势。
需要注重的是,该当接纳书面情势而未接纳书面情势订立的合同,不能固然认定其为无效。
按照立法精力,对合同书面情势的要求首要是基于证据上的思量,以便更容易地解决这类合同纠纷。
也就是说,这里的“该当”差别于“必需”,纵然该当接纳书面情势而未接纳,但一方已经履行首要义务,对方接管的,该合同也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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