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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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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3201210810932
执业机构:上海靖之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专注毒品犯罪辩护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
保证人是指对某项事务入行保证,在债务事务中是指为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还款不能时承担一定责任的保证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呢?通过总结收拾整顿保证人相关的法律知识,本文将会为大家解析这个题目,请阅读了解。
一,反担保措施有哪些种类1,知识产权质押。
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
几年来,我们专利权,软件产品的专有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的质押。
2,收益权的质押,我们尝试过的收益权有: 销售增长不乱,归款保障率高的企业,其应收帐款的质押,如与电信部分,电力部分发生业务的企业。
3,股权的质押。
对产品市场据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接受其股权的质押。
4,专有经营权的质押。
好比医药企业某类新的医药产品的新药证书,出产批号,医药企业的经营许可权等。
5,所有权的接受。
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典质,质押必需建立在非常完善的基础上,而在实践中,经营存在各种已经完成了购置主体行为,但尚未办理完权证发放手续的情况,这时,我们经与房地产治理部分协商,沟通,接受其所购房地产所有权的质押。
我们不通过货物提货权的掌控,化解了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
二,什么情况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题目的解释》明确: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划定处理。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由上文可知,当泛起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这两种情况时,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愿以上内容对您解决法律迷惑有所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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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3-2505:27:52”,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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